3.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最大的特色就不需徵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平均繼承及分割繼承都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僅需任一繼承人單獨或部分繼承人會同辦理即可。
- 往往是因所有繼承人間無法取得共識,而先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避免國稅局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之罰緩及地政事務所逾期申辦繼承登記之登記費罰鍰。
- 公同共有繼承之申請人,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登記規費、罰鍰,不必繳納所有遺產的稅費。繼承人繳納完自己法定應分的遺產稅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 繼承人雖然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為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繼承人針對遺產稅互負連帶責任,其他繼承人如未繳納遺產稅,即便你已分單繳納自己法定應繼分的遺產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 公同共有的共有物,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也就說產權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無法就潛在應有部分單獨買賣或設定抵押權(房貸)。但依然透過土地法34-1多數決來處分公同共有物。
-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可再與其他繼承人談判協商,再取得共識後,可以按法定應繼分,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使產權變更為分別共有。
- 如果未取得共識,可以選擇訴請裁判分割,來消滅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訴請遺產裁判分割,須針對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包括土地、建物、汽機車、存款、有價證券等)為分割,而非只特定某一共有物。
- 公同共有之房屋、土地是以公同共有之其中一人寄送一份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若沒有特別指定管理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並負責繳納,其餘共有人則寄送房屋稅、地價稅核定通知書,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權利分擔之稅額可申請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 父母=1/2,如果父母都在,即父法定應繼分=1/4、母法定應繼分=1/4;如父已過世,母法定應繼分=1/2。
- 兄弟姊妹=1/2,如有長男、長女、次女三人,每人之法定應繼分=1/6。
- 祖父母(包含內外祖父母)=1/3,如果內外父母都健在,每人之法定應繼分=1/12 ; 如僅剩內祖父、內祖母健在,其法定應繼分各為=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