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割繼承登記
- 繼承人間可主張分割繼承並透過分割協議書來分割遺產,使繼承人可以單獨或分別共有的繼承特定遺產,甚至不繼承任何遺產,是所有繼承方法之中最有彈性的。
- 案例:王太太過世留下了兩間公寓,A公寓及B公寓,繼承人為配偶(王先生)、長男、次男,按民法第1144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1/3,王先生考量到自己年事已高,且名下自己也有房產,就與兩位兒子協議,A公寓由長男單獨繼承,B公寓則由次男單獨繼承,而自己就放棄了繼承不動產的權利,所以分割繼承可以完全不受到法定應繼分的限制,遺產(包含不動產及動產)的分配僅需依照分割協議書中的約定登記。
- 如果某繼承人不願繼承任何遺產(被繼承人之遺產>負債)且本身信用正常未有不良的債務,原則上請選擇分割繼承而不須要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原因是拋棄繼承會導尚失遺產稅之扣除額(拋棄繼承人如為配偶=493萬、子女每人=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且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還須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請代書或律師代辦拋棄繼承又須另支出一筆代辦費用。
- 須按分割協議書,就所有不動產價值貼繳千分之1印花稅,即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 x 1/1000。
- 全體繼承人原則上須出具印鑑證明並在分割協議書中以印鑑章用印才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 因分割繼承,導致某繼承人繼承了比法定應計分還少的遺產或是根本沒繼承,國稅局已經明白的對外說明,此屬繼承人間之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案例,王先生過世後僅留有一塊土地,繼承人有配偶(王太太)、長男A、長女B,雖三人法定應繼承分均為1/3,但透過分割協議書協議由媽媽單獨繼承這塊土地,看似長男A、長女B各贈與了1/3的持分給母親,但實際上此為因繼承而衍生的協議,長男A、長女B不須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繳納贈與稅。
- 但如果繼承人只透過分割協議書選擇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放棄所有的遺產,這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有贈與之嫌,不得不注意。
- 如因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繼承後財產被債權人執行,而選擇透過分割繼承來放棄或減少該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不論事後私底下是否有補償,都有很大的機會被債權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而撤銷分割繼承。而如果有債務的繼承人選擇透過拋棄繼承來避免被繼承人的遺產被查封執行等,從實務的判例可得知可以大幅度的降低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
- 如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日後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仍可透或分割協議書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已達成遺產分割的目的。
- 分割協議書中可以明訂被繼承人所留之債務,按繼承人間所約定比例分擔但對債權人仍負連帶清償責任,不過仍受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父親過世,留下一間不動產,房貸還剩300萬未清償,繼承人為三位子女甲乙丙,三人透過分割協議書約定,甲乙共同繼承該不動產,丙未分得不動產任何的所有權,房貸300萬並無特別約定由誰負擔,嗣後甲乙丙都未給付房貸本金及利息,因繼承人間負連帶清償義務,所以銀行可以同時或分別向甲乙丙請求還款,但丙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所以受到全面限定繼承的保護,因此可向銀行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