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遺贈登記
- 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遺產贈與給「非繼承人」。常見的情況如爺爺將不動產指定給孫子或伯父因膝下無子,將財產留給姪子。
- 建議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如有遺贈時,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百年後由該遺囑執行人單獨來執行遺囑之內容,包含遺產稅的申報、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存款、有價證券等繼承相關事宜。
- 如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流程上須全體繼承人主動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才能將不動產遺贈登記至受遺贈人名下,大部分的繼承人都有私心,不見得會主動辦理繼承及遺贈相關事宜。
- 往往繼承人的「特留分」會被侵害。
- 案例:張先生過世,在台中留有一筆價值不斐的土地,被繼承人僅有配偶並無子嗣,有兩位弟弟(三順位繼承人),因晚年行動不便都是由姪子(大弟的兒子)照顧生活起居,所以生前找了民間公證人立了遺囑將該筆台中土地遺贈給姪子,張先生百年後,遺囑執行人即將該筆土地辦竣繼承登記後並遺贈登記給姪子,試問配偶及兩位弟弟各可以主張多少特留分?
- 配偶之特留分 = 1/2 x 1/2遺產=1/4遺產
- 弟弟之特留分 = 1/2×1/2×1/3遺產=1/12遺產
- 遺贈其實跟繼承一樣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在稅賦上有極大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