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均繼承登記
- 如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繼承後的共有型態則為分別共有(俗稱持分)。
- 案例:張先生過世後,留有一間公寓(建物權利範圍:1/1、土地權利範圍:1/4),繼承人為配偶、長男、長女,按民法第1144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均為1/3,辦理一般繼承登記後三位繼承人的產權各為建物權利範圍:1/3、土地權利範圍:1/12。
- 分別共有的共有物,有自由處分的權能,各共有人間可以各自賣給共有人或第三人,共有人間的買賣則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而賣給第三人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全體繼承人可會同按法定應繼分辦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財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或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而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的原因可以是共有物分割,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